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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与杠杆 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取得各项收入如何征税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发布后,配套执行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第16号接着就出来了配资与杠杆,现在互联网平台对电商行业的税收进行了热议,笔者就自然人从互联网平台取得各项收入如何进行征税进行解析,并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文件规定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二、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征税主体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说明:本文主要针对自然人来分析,其它办照的经营主体征税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三、互联网平台的范围
根据公告2025年第15号: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评:从以上范围来说,几乎全覆盖。
四、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种类分类
根据根据公告2025年第15号,收入报送分类为:
(1)销售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经营所得。
(2)运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输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4)稿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①除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收入的净额
五、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各项税目分析
按照根据公告2025年第15号,未办照的自然人报送收入的分类为:销售货物、运输服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服务外的收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按照增值税法,征增值税的税目为4类: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四类。
按照个人所得法,征个税税目为9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六、从业人员如何报税
平台收入类别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注
税目
如何申报
税目
如何申报
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
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
自行申报
运输服务
销售服务
平台可以代办申报
经营所得
自行申报?
劳务报酬
销售服务
平台可以代办申报
劳务报酬
平台代扣代缴
稿酬
销售无形资产
(个人免税)
自行申报
稿酬
自行申报
注1
特许权使用费
销售无形资产
自行申报
特许权使用费
自行申报
财产租赁所得
销售服务
平台可以代办申报
财产租赁所得
自行申报?
注2
偶然所得
基本不在征税范围
偶然所得
自行申报
注1:稿酬在增值税属于著作权转让,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
注2:财产租赁,增值税属于租赁服务,按销售服务征税,增值税代办申报,个税不在代办范围。
七、从业人员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1、增值税纳税方面:
①申报主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文,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代办申报增值税,互联网平台代办方不是法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为它不是购买方,只是一个中介方,来看一下新增值税税法: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也就是说完全要求平台中介方来扣缴增值税是没法理依据的,代办申报是解决思路,为提高征收申报效率,税务总局要求平台方可以代办。
②增值税代办税目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文,增值税只针对服务收入,其它类别收入不代办扣缴。
存在问题:增值税代办的范围仅限销售服务,其它3类销售不在代办范围,只能说减轻部分纳税义务,自然人自行申报增值税,不是人人都会的,也不是人人都请得起税务服务机构,希望税务主管后续持续完善。
③纳税义务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存在问题:是平台方付款给个人的时间,还是购买方实际支付的时间??希望税务主管后续明确。
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文: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存在的问题:代办申报享受增值税优惠,不代办申报的,现行个人不办税务登记是不能享受以上优惠的,对于取得服务收入,按次申报?还是按月申报?希望税务主管后续明确申报期限及优惠享受问题。
2、个人所得税
①申报主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文,明确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存在的问题: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方来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对象若是平台的,平台要代扣代缴;平台作为中介方,只能代办了。
②个人所得税代办税目范围
根据16号文,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界定:
经营所得: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文,平台只代办扣缴劳务报酬税目个税,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类别,需自行申报了。
八、平台方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凭据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文要求同时代办增值税及附加及个税的,个人无须提供发票,企业直接凭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如上所述,强调“同时”代办所有税种,比如财产租赁或运输服务,文件要求只可代办服务增值税,个税又不在代办范围内的,不同时代办申报企业能扣除无票成本吗?
结束语:总结一下,从目前的出台的规定来看,针对个人经营业务征税,存在代办范围不全、代办税种不全(如运输及租赁,只代办增值税及附加,不代办个税),很多从业人员将面临自行申报的局面,自然人自行申报增值税及个税等,不是人人都会申报的,人人懂税法,也不是人人都请得起税务服务机构,这将给从业者带来很大的困扰、经营成本及税收风险,笔者希望主管机关能进一步明确研究完善方案,进一步的优化服务程序,抓大放小,在新规未补充的情况下,也请自然人经营主体充分重视纳税义务,认识其存在的税务风险积极准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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